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投资帐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投资帐户过去5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帐户设立不足5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投资帐户在报告日的投资组合;
报告期投资帐户收取的管理费用;
投资帐户投资政策的任何变动。
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投资帐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投资帐户过去5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帐户设立不足5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投资帐户在报告日的投资组合;
报告期投资帐户收取的管理费用;
投资帐户投资政策的任何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