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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对投资帐户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帐户因投资行为产生的税收义务;

投资帐户在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将会发生的经纪费用和其他类似的交易费用;

用精算方法确定的风险保障费用;

投资帐户收取的行政费用和投资管理费用;

对于死亡和费用保证所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