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2010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组织 第二十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任命首席风险官或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或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高管不得同时负责销售与投资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协调公司层面全面风险管理等。首席风险官有权了解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并参与相关决策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