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开展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该部门应独立于销售、财务、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有权参与公司战略、业务、投资等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建立与维护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偏好体系等;
协助与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
定期进行风险识别、定性和定量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建议;
建立与维护风险管理技术和模型,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
协调组织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并提出相应风险应对建议,包括制定相关制度,确定技术方法,有效平衡资产方与负债方的风险与收益;
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其他相关职责。
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应该具备从事上述工作所需的职业和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