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