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本条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本条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精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