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一节 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以及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原审被诉行政…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一) 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的; (二) 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合法的; (三) 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或者证明对象的判断违反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或者经验法则的; (四)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一) 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 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 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 (五) 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 (六)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一)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 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 (四)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五) 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六)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上诉权等重大诉讼权利的; (七)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则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三) 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四) 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则第八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一) 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 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