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一) 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 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三)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 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六) 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 (七)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