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人民检察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