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二)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二) 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