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三) 第四章 受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三) 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