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八章 立案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 第八章 立案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 (一)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 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