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十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十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十二) 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