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

无法通知包括下列情形:

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

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

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