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目录 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