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