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查 第三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查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