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