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六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百六十四条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六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 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的; (二) 收治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 (三) 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实施必要的医疗的; (四) 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的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的; (五) 没有依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的; (六) 对于被强制医疗的人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没有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的; (七) 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没有及时进行审查处理,或者没有及时转送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的; (八) 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后,不立即办理解除手续的; (九) 其他违法情形。 对强制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百六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