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六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七)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六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七) 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没有及时进行审查处理,或者没有及时转送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的;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