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七章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多处损伤者,必须有一处损伤符合本鉴定标准,不能以多种损伤相加,作为重伤。 第八十二条 本鉴定标准仅适用于《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不适用于专门性的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八十三条 本鉴定标准参照试行时间,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