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鉴定时,应根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变化、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严重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严重后遗症。评定时,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
鉴定时,应根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变化、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严重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严重后遗症。评定时,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