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一章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鉴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当由法医或者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医师进行。法医或医师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病历档案、勘验现场。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