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十二条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198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十二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严重变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