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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437号决议《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修正案——取消《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贷款上限(中译本)(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普通业务经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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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符合本协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催缴条款的借款来发放贷款时,尚未向亚行缴付的某一种货币的本金总金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应使用同一种货币来偿还的但尚未偿清的借款本金总金额。

使用亚行普通资本进行股票投资时,其总额不得超过当时亚行未动用的实收股本加上普通资本中的储备金和利润的总金额的10%。本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储备金不计算在储备金之内。

对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或该企业股票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亚行除了在需要保护其投资的情况之外,不应通过股票投资寻求获得对该公司或企业的控制权。

根据《协定》第五十九条(修订)第三款,上述修订应在亚行正式通报证明该修订已获理事会通过之日的3个月后对所有成员生效。

(2025年11月30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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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第437号决议《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修正案——取消《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贷款上限(于2025年11月30日通过,2026年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