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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向社会公告:

指定后六十日内未提供服务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其他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突出安全风险,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指定条件的;

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并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