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或者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申请书;
变更方案;
运营主体同意变更的内部决策文件。
变更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运营主体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前后两家运营主体的合法登记注册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关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运营权、数据资产、用户权益保障责任等事项的协议或者法律文件复印件;
变更后运营主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说明和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确保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服务连续性和用户权益不受影响的承诺书;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并在三十日内确定是否变更。必要时,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进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确定变更的,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