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临时用海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临时用海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临时用海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批准。被许可人不得出租、出借临时用海许可。备案人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