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海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临时用海许可被撤销、撤回的,被许可人应按要求停止使用海域,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临时用海备案后,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以及执法机构发现用海活动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动构成重大影响的,备案人应按要求停止使用海域,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临时用海许可或备案期限届满且未办理继续用海合法手续的,被许可人或备案人应停止使用海域,并于10日内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临时用海备案后,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以及执法机构发现用海活动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动构成重大影响的,备案人应按要求停止使用海域,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临时用海许可或备案期限届满且未办理继续用海合法手续的,被许可人或备案人应停止使用海域,并于10日内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