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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海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进行临时用海备案的,应于用海前15日向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交临时用海备案材料,包括用海内容、用海范围、用海期限、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拆除方案等。

因防灾减灾救灾等急需临时用海的,可以先行使用,并于15日内提交备案材料。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对临时用海情况进行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备案用海期限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