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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海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性临时用海应在取得临时用海许可后一次性缴清海域使用金。其中,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海域使用金计征方法为: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100%;其他用海方式海域使用金计征方法为: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5%。接续用海应再次缴纳海域使用金。

临时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和减免程序参照《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且用海方案无变化的接续用海,不再重复办理减免手续。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后,应及时将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推送至征收机关。

海域使用金缴清之前不得使用海域。未按规定缴清海域使用金且经催缴逾期仍未缴清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撤销临时用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