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社会救援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服务国家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技术、装备、人才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履行以下社会救援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根据主营业务,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参与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社会救援。服务社会救援任务类型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中央企业按照“应接尽接、共建共用、平急结合、规范有序”原则,参与中央企业应急救援综合平台建设和运行,规范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数据的采集维护和动态更新,配合做好… 第四十一条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为社会救援任务对接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明确牵头部门及责任分工,及时接受调度指令、反馈响应状态,统筹做好救援准备。 第四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调度指令和责任分工,迅速调配救援力量开展救援,主动对接事发地应急指挥体系,服从现场指挥安排,加强与其他救援力量协同配合,形成救援合力。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坚持科学救援,做好现场人身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应当暂时… 第四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信息。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造成影响以及投入救援力量、采… 第四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社会救援中产生的装备损耗、物资消耗、队伍运维等相关成本予以保障,做好参与社会救援相关补偿费用的申报。 第四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