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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五、

五、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对未按本通知和有关法规要求从事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责令改正,并限制其开办新的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证券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