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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 一、 信托投资公司运用信托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与… 二、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增强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干预,提高证券投资业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形成证券投资的科… 三、 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或者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等… 四、 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时,其投资于上市流通的股票、企业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日均市值总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含)。 五、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所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对未按本通知和有关法规要求从事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责令改正,并限制其开办新的证券业务;情节严… 六、 本通知下发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新的证券投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银监局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