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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七、

七、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托管业务资格。

获得了基金托管、企业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和保险公司股票托管等托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自然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托管资格,不需另行申请。

不具备上述各项托管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相关的托管业务资格自然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托管资格,也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单独申请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

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市场准入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