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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银监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一、 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对钢铁煤炭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支柱性、战略性地位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对技术设备先进、… 二、 加大对兼并重组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能产生整… 三、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主动去产能的钢铁煤炭困难企业进行贷款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产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但… 四、 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 五、 坚决停止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或已停产半停产、… 六、 推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对困难钢铁煤炭企业实施债务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 七、 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类型实施机构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资产负债率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具备发展潜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 八、 支持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钢铁煤炭企业的脱困发展,支持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 九、 妥善处置钢铁煤炭企业集团的担保问题。对钢铁煤炭企业集团主动去产能、依法关闭破产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由钢铁煤炭企业集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 十、 妥善处置涉及钢铁煤炭企业的不良资产。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和综合性金融服务功能的积极作… 十一、 依法维护涉及破产清算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债权。对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僵尸企业”,或不达标产能、落后产能、整体退出产能的企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十二、 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钢铁煤炭去产能过程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借转型、转产之机悬空金融债务,或通过转移、出售企业有效资产逃废金融债务,或不尊重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 十三、 加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应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钢铁煤炭企业… 中国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