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四、 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四) 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三)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四、 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四) 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三)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四)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