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管数据采集、存储和加工处理 第十条 监管数据的采集应按照安全、准确、完整和依法合规的原则进行,避免重复、过度采集。 第十一条 监管数据应通过监管工作网或金融专网进行传输。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通过物理介质、互联网或其它网络传输的,应经归口管理部门评估同意。 第十二条 监管数据应存储在银保监会机房,并具有完备的备份措施。确有必要存储在受托机构机房的,应经归口管理部门评估同意。 第十三条 监管数据存储期限、存储介质管理应按照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监管数据的加工处理应在监管工作权限或受托范围内进行。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代码、接口、算法模型和开发工具等接入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监管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处理、转移交换、销毁,以及用于系统开发测试等活动,应根据监管数据类型和管理要求采取分级分类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