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管数据的加工处理应在监管工作权限或受托范围内进行。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代码、接口、算法模型和开发工具等接入监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