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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通知书》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经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后制发。

《现场检查通知书》内容包括:

《现场检查通知书》编号;

检查对象名称;

检查内容和范围;

检查起止日期;

检查组成员(含聘请参与检查的第三方机构人员);

制发日期,并加盖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的本级机构印章;

其他必要内容。

《现场检查通知书》可以向检查对象提前发出或于进点时当面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