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4.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充实监管机制手段,强化创新业务监管 (十六)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十六) 4.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充实监管机制手段,强化创新业务监管 (十六)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回溯机制。保险公司应定期按要求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是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要求组织实施回溯工作,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三、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