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抄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第三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决定的结论;
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