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199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按照下列专业范围,审批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单位代表: 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 计量技术机构认证的技术考核; 计量检定人员培训、考核; 其他计量技术专业范围。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