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十节 位置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十节 位置报告 第四十八条 航空器在飞越位置报告点时提交的报告,应当包括航空器呼号、 飞越位置报告点的时间、位置、飞行高度、飞行条件、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