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五章 飞行高度层 第二节 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第四百一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百一十二条 第十五章 飞行高度层 第二节 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第四百一十二条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6000米, 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6600米至12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航路等待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层不得低于航线最低安全高度。 第四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