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三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三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时,如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 平面气压的,可提供其参考。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