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协调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飞行情报: 现行飞行计划的有关项目; 与有关航空器作最后通信联络的时间。 第三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