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四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节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相邻的飞行情报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三百二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协调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飞行情报: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上述情报应当在航空器进入相邻的飞行情报区之前发给负责 第三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