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五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四节 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五条 上述情报应当在航空器进入相邻的飞行情报区之前发给负责 提供该区飞行情报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三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