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六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三十一条 航线飞行使用的高度表拨正值为1013.2百帕(760毫米 汞柱)。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